法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机电类制造:《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6号公告)。
申请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制造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申报材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单位提交)。
办理程序
(一)申请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二)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首次取证、增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产品试制。按照规定需要样机型式试验的,还应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四)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制造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