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主席令第28号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22条,内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32条,内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发布),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19条,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29条,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84条,内容:“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发布),律规范种类:法律;条款:第19条,内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法律规范种类:条例;条款:第16条,内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法律规范种类:其他;条款:第3条,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1)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2)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4)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程序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提交申请书1份(含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有:
(一)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二)质量手册(1套);
(三)程序文件(1套);
(四)其他证明文件:
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其中:
(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2、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3、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一)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到政务大厅省质监局窗口办理。
(二)省质监局窗口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向申请方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受理,告知受理的内容及书面告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省质监局窗口委托审查评价中心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资质评审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质评审的人员,应当经省质监局认可、具有资质的评审专家资格。对资质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资质评审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资质评审结束后,省质监局窗口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准则》对技术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出核准决定后,在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