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二)省局承担的许可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共32类。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市局承担的许可类别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同时生产由四川省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四)申请人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