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办理。
2、省质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符合《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符合《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
(三)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符合《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加盖公章);
(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审评中心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质监局组织实地核查的,审评中心制定计划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审评中心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省政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证书延续
对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后盖章,可以免于实地核查,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到期延续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70个工作日(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二)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六、审批决定证件
(一)证件类型:许可证
(二)证件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