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4.1.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第二条第一款:“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总则第三款:“考核要求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能力考评方式进行符合性确认。”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三)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
(四)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五)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六)近期典型检验报告(涵盖不同作物种类和主要检验项目,2-3份);
(七)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八)文件审查报告、文件审查整改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