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四)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含从事相关研究的年限)。
(五)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六)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七)应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八)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五)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四川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九)仪器设备配备清单;
(十)固定工作场所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属非申请者的应提供相应的使用合同);
(十一)工作经费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