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食用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8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食用菌种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检验规程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环境;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近期检验报告2份;
(八)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九)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