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续展、迁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2)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3)生产场所迁址的;(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五)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二、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
(一)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企业承诺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工商注册)。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或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产品标准。
(十四)企业管理制度简介。
(十五)环保证明。
(十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
(十七)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
(十九)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